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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车主是谁?同法院两法庭裁定“打架”|投诉监督|安徽乡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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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车主是谁?同法院两法庭裁定“打架”
日期:2013/8/29 8:58:21    来源:站内发布  

         2013-08-23 来源: 江淮晨报

    核心提示:自2011年11月15日起,一辆价值89万元、仅行驶1.68万公里的宝马轿车,就一直停在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的停车库里。

    自2011年11月15日起,一辆价值89万元、仅行驶1.68万公里的宝马轿车,就一直停在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的停车库里。而为了确认这辆宝马车的车主到底是谁,霍山县人民法院先后下达的两份法律文书,却“意见不一”。

    抵债车辆突然多了个主人

    同为霍山人的孙浩与朱海峰本是朋友关系。为了生意上的事,朱海峰曾多次向孙浩借款。2011年5月-7月期间,孙浩通过亲属分四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朱海峰144万元。

    孙浩称,朱海峰至今仍欠他100万元,他手上持有朱海峰的借条。孙浩说,2011年朱海峰因无钱还款,于是将当年7月5日买的,价值89万元的宝马车给了孙浩。

    尽管宝马车已由孙浩实际控制,但围绕该车的“争夺”却在悄悄展开。孙浩介绍,之后一个名叫李家松的人突然向他要车,声称他是车主,这辆宝马车的购车发票上是他的名字。

    孙浩觉得蹊跷,明明是朱海峰的车,为何冒出了另一个车主?因为正和朱海峰打欠债方面的官司,孙浩就将车子送到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法庭,申请对该车进行保护,以免车子被他人开走。

    一法院出具两“打架”法律文书

    对于孙浩申请该车进行保全,李家松提出异议。2012年3月22日下达的霍山县人民法院(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朱海峰于2011年7月5日与星之宝公司签订订购单即为购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海峰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对于李家松提出自己是车主的异议,法院并未支持。并且,在这份裁定书上,还明确写着,法院认为,车辆所有权人是朱海峰。

    记者了解到,2011年11月14日,星之宝公司在另一人朱磊的要求下将发票名称变更为李家松。据了解,只要有关人员填写“垫付车款证明”,星之宝公司就按客户要求出具发票。第一次是朱海峰自愿垫付朱磊购车款,于是朱磊获得购车发票;第二次是朱磊自愿垫付李家松购车款,认为李家松才是购车人,于是李家松取得购车发票。

    所以,李家松随后又向霍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这辆宝马车的所有权予以确认。2012年6月25日下达的霍山县人民法院(2012)霍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李家松委托朱海峰购买车辆并提供购车发票等,在朱海峰没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家松是这辆宝马车的所有权人。

    “这两个法律文书都有法律效力,到底哪个对的?”孙浩称,如果车子仍是朱海峰的,“虽然车子没过户,因为他欠我钱,可以用车子抵押。朱海峰现在已经无钱偿还欠债,如果车子给了其他人,那么车子抵押的那部分也没有了。”

    法院回应

    纠纷已上诉,等结果出来再处理

    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为何会出具两份意见不一样的法律文书呢?对此,出具霍山县人民法院(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87号民事裁定书的西城法庭相关人员表示不清楚情况。

    而之后下达的霍山县人民法院(2012)霍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霍山县人民法院下浮桥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的审判员则表示,只是按照确权之诉来判决,之前也不知道有那么一个裁定书,“这是按照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判决的。”

    8月22日,记者联系了霍山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工作人员回复称,孙浩和朱海峰的经济纠纷已经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到中院的结果出来之后,再对车子的问题进行处理。”

    而对于该车所有权为何会在霍山县人民法院的两份有效的法律文书中成为两个人,该工作人员并未正面答复,只称“等中院结果出来之后处理”或是“不知情”。(晨报讯 记者 姚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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