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加快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由金融与科技碰撞而形成的科技金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背景下,深度融合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如何利用好这一新生事物,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已成为这一领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热点。从科技金融的基本概念入手,梳理出科技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当前科技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内外中小企业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促进我省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当前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1. 科技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近年来,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国家和省里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2014年,人行、科技部等6部门出台《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七项措施,促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层次结合。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提出要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融合的科技金融生态。201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确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区域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其中在科技金融创新方面推出3项新措施。与此同时,我省也纷纷推出多项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涵盖政策性科技贷款、商业性科技银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及科技企业债券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内容,为科技金融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2.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的资本市场日渐成熟。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资金需求,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体系逐渐形成了由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市场相结合的、科技创新含量较高的科技板块。截至2017年5月20日,中小企业板公司有661家高新技术企业,占比为77.13%,其中拥有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公司273家,拥有国家863计划项目的公司75家,其中,中小企业板339家创投背景的上市公司共吸引了395家PE/VC投资[1]。通过在资本市场的不断尝试和发展,众多属于新兴业态的中小企业得以茁壮成长登陆资本市场,其成功典范又形成巨大的示范效应,激励更多的人才和金融等资本投身创业大潮。
3.科技金融产品日趋丰富多样化。近年来,银行和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合作、不断创新,开发出多种适合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投贷联动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使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更好地对接和匹配,为创业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如建设银行推出“科技智慧贷”、“科技助保贷”“科技信用贷”等三款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这三款科技金融产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特征、风险状况、融资需求的不同特点各有侧重,着力解决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抵质押物不足等问题。工商银行创新推出科技企业专属“e科贷”系列产品,通过创新担保方式,盘活企业无形资产,优化还款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制定专门管理办法,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满足科技企业一揽子金融服务需求。此外,商业银行还积极推动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发的复合信贷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债权融资产品。
二、当前科技金融发展存在的不足
总体来看,当前科技金融已取得了一定发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科技型企业、培育战略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1. 科技金融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一是科技金融管理责任缺失。当前国家未明确科技金融的主管部门,导致政出多门,各部门责任模糊,不仅使科技金融工作的展开缺乏统筹协调,也难以对现有实践进行有效监管。就目前来看,科技创新分属于科技部门,产业发展归属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负责,金融监管仍属于银行、证券及保险等监管部门分工协助,彼此间缺乏协调,无法对科技金融的发展起到统筹作用。二是金融机构及科技创新主体无序发展。当前科技金融激励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缺乏整体的、系统的指导,表现为在没有主导方向下科技金融供给主体分散及片面展开科技金融活动。在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下,科技部门无法及时根据科技创新活动的发展趋势选取最有效的金融支持,而金融部门也因不了解科技创新活动的具体细节而无法开展金融创新设计出风险和收益对等的工具为科技提供协助,使得科技金融的推进速度放缓。
2.科技金融供给和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科技金融政策缺乏整体系统性。自2006年以来,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文件,但无论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性意见,还是具体措施的施行,往往都是单一的财政、税务或科技机构孤立的科技金融创新,政策效果仅在单方面或者几个方面显现,相关政策碎片化不够系统全面。二是财政资金投入的有限性,没有发挥最大的效应。财政资金具有有限性、无偿性、行政化管理等特点,尽管每年财政部门都安排了大量资金支持科技金融发展,但资金投入与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相比杯水车薪,单纯的补贴拨付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科技型企业的依赖心理,同时,财政性资金对于金融机构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非常有限,导致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支持有限。
3. 科技和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一是科技金融支持缺乏针对性。当前的科技金融平台没有按照科技企业成长阶段的不同融资需求,设计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规划,未按照科技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建设科技企业名录和信息库,在协助科技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存在一刀切。二是科技金融产品创新不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科技金融创新局面没有形成,“银行主导型”模式有待打破,信贷管理体制与科技贷款不适应,贷款审批程序严格,贷款评估对具有“轻资产、重创意、快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视不够,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的成功率;风险补偿机制的缺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的积极性;信贷工具的创新能力不足,缺少多样化的信贷工具等。三是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目前的平台企业信用查询仅仅局限于人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该系统仅包括企业简况,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企业贷款记录,对外担保记录等,且记录更新不及时,另外对于企业的技术研发,纳税情况,股东和管理者个人资信状况没有记录,因此投融资机构很难做出企业信用等级的判断。
三、国内外中小企业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模式介绍及借鉴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靠科学技术的推动,而科技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本文剖析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国内部分地区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实践,为做好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科技金融创新服务的经验模式。
1.美国的科技金融实践。
(1)硅谷银行的金融支持。硅谷银行(SVB)是一家独特的金融服务机构,专注于“创新”市场,属于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的银行。硅谷银行的投资领域侧重于信息与电子技术行业、软件与网络服务行业、生命科学行业,主要向这些领域中高速发展的中小型企业提供投资。2010年,SVB贷款组合总额为56亿美元,有55%是支持软件、硬件、生命科学领域的企业;其中,处于早期阶段的贷款占比达到了14%[2]。硅谷银行的贷款融资,有利支持了这些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2)完善的科技孵化器。美国的科技孵化器业务范围广,具有多元化的融资功能,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创意、技术研发、风险投资、未来市场定位和企业管理等,从而为科技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同时,科技孵化器可以将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机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有机联系起来,从而使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实现科技与金融的有效结合。
(3)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美国目前形成了三个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一般担保贷款而言,小企业管理局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对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对于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小企业管理局对他们可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额度比重的担保。二是区域性的专业担保体系,由地方政府操作,因各州情况不同而各有特色。三是社区性小企业担保体系。
2.英国的科技金融实践。
英国金融市场是世界上金融稳定性较高的金融市场之一。英国金融业的金融监管、商业环境、稳定性等多个领域在全世界排名靠前。
(1)提供科技担保。2009年,英国政府提出企业融资担保计划(EFG),为具有轻资产特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营业额在2500万英镑以上的企业在政府担保的前提下,可贷款1000英镑到100万英镑不等。到2011年,EFG为小企业提供银行担保贷款额度达到7亿英镑;个人及法人组织根据其投资于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多少,有不同额度的税收减免,从投资之日起四年内每年减免5%,金融机构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工程提供的资金;对于逾期未支付贷款的科技企业,有权获得商贷利息作为补偿。
(2)提供金融创新服务。英国政府每年用于采购的财政支出占GDP的10%以上,采购信息于每年年初公布于政府公开信息的官方网站上,中小企业采取竞标的方式,针对有满足需求的高科技企业,政府便与其达成协议,以协议的条件进行采购,给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发展机会。
3.日本的科技金融实践。
长期以来,日本的研发、生产和制造能力处于世界一流水平,在总体规模和水平上处于全球的核心圈和产业链的高端。因为科技与金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日本从不同的方向对科技提供着大力的资金支持。
(1)积极发展政策性金融支持。目前,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有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中央金库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集团等大型金融机构,其中直接或间接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共8家。
(2)健全的法律保障。早在1953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信用保证协会法》。随后,日本政府还颁布了《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令》、《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规则》等法律规范。1999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并入其中。2000年设立了特别公司债保险,鼓励投资者将资金投向担保机构,畅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渠道。
(3)发达的风险投资市场。到上世纪末,日本建立和完善了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相应降低了市场准入条件,畅通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大大提高了风险投资的积极性,目前日本的风险资本额已达到非常高的水平。
(二)国内科技金融创新的经验模式
1.北京中关村:“中国硅谷”
(1)出台支持政策。中关村作为国家首个自主创新示范区,无论是鼓励创新的政策,还是科技平台的搭建都是国内首例,具有体制机制创新性、政策先行先试的特点。2009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中关村的战略定位是“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八条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随后陆续出台政策支持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高科技产业基地。
(2)建设信用体系。2003年7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主要开展信用宣传、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三大板块工作。充分发挥信用促进会“桥梁、纽带、自律、服务、创新、发展”的园区信用工作平台作用,具体包括信用制度、信用服务产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激励机制五个方面。信用激励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升了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以信用为基础的企业融资服务渠道不断拓展。
2.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1)“三个一”工程。成立于1988年的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致力于“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家”,为科技企业和创造者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服务,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为更好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中小企业科技金融发展,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大力推动金融服务的“三个一”工程,即一份调研报告,一个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平台,一个科技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三个一”工程中的调研报告从实际出发了解企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制定支持政策;培育平台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需求,尤其为培育一批上市企业而努力;融资服务平台则为银行也企业之间搭建起信息桥梁。
(2)银行创新服务模式。上海作为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一方面鼓励扶持国内金融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另一方面引进国外成功的金融机构与国内资源结合,创新符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模式,发挥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上海既有国内政府、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的地区模式,也有国内外优势互补的合资银行,是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综合实力最强的地区之一。
3.杭州:中小企业聚集地
(1)专注于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平台。中新力合科技金融服务公司是浙江省首家专注于科技型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服务对象主要是具备高成长性、高技术含量,同时又缺少抵押物、无形资产难以评估的中小企业。平台的一大特色是冲破传统的信贷审批标准,专注于评估企业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及未来可能的风险点,不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还提供包括债券股权融资中介,科技型创业引导基金的设立、投资和管理,以及金融中介咨询等服务。
(2)杭州银行创新服务模式。杭州银行在服务模式、金融产品等方面不断创新,在科技金融实践方面有着很多首创性。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产”的特征,在金融产品方面,杭州在全国首创了“联合担保”贷款、“桥隧模式”等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在“政银保”联动模式中,政府设立了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利率补贴机制。
(三)经验借鉴
1.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性金融配套。不管是市场主导的国家还是政府主导的国家,政府政策支持是发展科技金融的必要条件。一是完善法律环境,制定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依法设立专门机构来执行政策,并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二是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直接对企业提供融资,对企业进行信用担保,作为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等。
2.健全的信贷担保制度和信贷市场的融资支持。相比大企业,中小企业的传统还款来源并不稳定,因此信贷市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的必要条件就是一个比较完善的信用补充制度。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风险相对较高,往往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因此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贷担保制度。
3.风险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由于各国经济文化差异以及金融系统的差异,存在多种风险投资发展模式。例如私人风险投资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以附属于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的风险投资机构为主体的日德模式,以及以政府和外资风险投资基金为主体的以色列印度模式。在不同的国家,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历程、特点、规模、投资方向、投资对象的发展阶段、退出方式都具有各个国家的特色,但都是在政府支持和科技创新潮的推动下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资金支持。
4.多层级资本市场的兴起发展。多层级的资本市场一般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其他的场外市场。上述国家和地区,大部分都具有高效率的多层级资本市场,一方面保证了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另一方面也给快速发展的高科技公司提供了融资渠道,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
四、促进我省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指导思想,创新方式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激励撬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机制,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着力释放科技创新活力,形成科技与金融创新协同效应,加快推进我省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一)建立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
1.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和管理机制,推动财政性金融扶持资金向社会化、市场化和杠杆化转型,全面整合我省财政投入科技的各类资金,逐步提高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的比重,减少直接资助和无偿资助。发展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作用,用于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全面开展“拨投联动、拨贷联动、投补联动、贷贴联动、贷奖联动”等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工作,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
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财政性资金直接投入力度,保持省财政科技金融支出持续稳定增长,加强与省发改、科技、工商等部门合作,制定统一的分配政策,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集中财力加强对重点科技金融领域的全面支持,以政府资金的配置引导科技型企业产业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调整政府采购模式,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积极与科技型企业进行订单合作,为科技型企业产品进行宣传推荐。
3.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导向。完善财政投入资金绩效考核制度,实施财政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全方位的绩效管理制度,全面考核财政资金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创新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实时掌握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资金的设立与运行是否符合政策目标,包括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扶持作用,真正做到“钱随事走、跟踪问效”,全面体现财政资金导向的效益性,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高效。
(二)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机制。
4. 完善支持科技金融服务的税收政策。根据全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科技型企业在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制定对科技金融各个参与主体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高科技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积极探索将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信贷利息收入部分减免税收,完善对科技型企业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政策以及完善金融机构计提企业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政策等。
5.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企业所涉及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信贷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业务、信用担保、科技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涉及科技型企业不同的融资方式、在融资中的不同作用,以及所涉及的主体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差别,结合这些不同的科技金融服务的性质和特点,依据有关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针对不同的科技金融类型制定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构建新型财税政策引导和激励机制。
6.合理引导天使投资与风险投资。深化现有融资方式,健全科技与金融结合体系,对于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鼓励采取天使投资的融资方式,建立健全天使投资的管理模式、风险控制、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盈利退出模式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税务、财政等部门对其运营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在红利和投资收益方面给予一定的税务减免,促进天使投资更好地为科技型企业发展服务。完善风险投资体系,大力发展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拓展风险投资机构的数量和服务范围,搭建股权和债券互补、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技术与资本有效对接的风险投资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更多的机会。
7.建立科技企业引入投资激励机制。建立财政科技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企业的机制,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鼓励初创期科技企业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对初创期科技企业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机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机构的,给予被投初创期科技企业所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补助。
8.提升担保机构的能力与水平。加大支持担保机构的发展,通过奖励、税收优惠、宣传推介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由担保公司为企业进行信用增级,担保费用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引导担保机构以存货、知识产权、各类经营权等作为担保物,拓宽担保品范围和反担保方式,加大与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鼓励担保机构创新业务种类,通过专利权质押、仓单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扩大担保种类,为更多有潜力的科技企业提供资金。
9.大力支持科技保险发展。通过给予经营管理体制完善的保险公司财税优惠的政策,积极引导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或部门,采取“政府支持、银行风险介入”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科技行业的风险特点,适时创新企业不同阶段的科技保险品种,提高科技保险服务质量,大力发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完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为科技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四)打造科技金融综合配套服务体系。
10.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亟待构建完整系统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保持科技金融政策的持续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科技金融市场,使科技金融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对过时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完善,使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科技企业、风投机构和担保机构)的行为方式法律化规范化。
11.加快科技金融信息平台建设。由政府补贴提供办公和交流场地,引进全世界的优秀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各类专利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在平台内设立总部或办事处,为出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的融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12.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科技金融体系。要适度放开金融监管,特别是对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监管,由于其产品、服务以及客户的特殊性,要给予更多的支持。要积极重构微观经济结构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突破分业经营的监管限制,积极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真正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要积极建立一个全方位、连续性、持久性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出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划不同的金融服务平台,形成一体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实现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科技金融参与主体共同发展的格局。
13.打造与科技型企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队伍。通过多渠道、多措施、多层次引进一批集科学、技术、金融、管理等专业才能于一体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实施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夯实从业人员的理论功底并提高其实践技能,深挖科技创新思维。积极储备在新兴科学技术相关领域的专家型人才,逐步建立起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属的风险评估团队、信用评估团队等,不但提升企业决策的科学性。积极完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目标制和评选制,不断激发企业家和科技产品经理的创新意识与创新理念,探索实施人才保险制度,加速创新人才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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