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站        省人大        省政协       省政府
网站首页 投诉监督 视频关注 乡镇风采 乡镇动态 重点联系乡镇 乡镇旅游 文件发布下载
特色产业 安徽新农村 新型城镇化 课题研究 建设美好安徽 领导专栏 研究会动态 关于我们
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布|课题研究|安徽乡镇网
当前日期: 2024年12月22日23时15分 星期日
站内搜索:
最新动态 更多>>
多所高校不再招收“专... 11-25
防疫短信自带核酸结果... 11-25
扫码就能领补贴?提示... 11-25
交三万元就能“抱团养... 11-25
揭开“外泌体化妆品”... 11-25
花8.88元买签名照... 11-25
7万元可考研“包过”... 11-25
多地网传“有人抢小孩... 11-25
花了十多万元 新房装... 6-18
安徽公布拖欠农民工工... 6-18
一月速成“瑜伽高级教... 6-18
上免费网课先交钱再拉... 6-18
花5万多文眉文唇“开... 6-18
小家联行、嗨客相继倒... 6-18
嗨客公寓管理公司失联... 6-18
手续不合规质量堪忧 ... 6-18
“文明郑州靠你我的共... 6-17
毛利率70%,3个月... 3-31
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 3-31
合肥韦博英语停课:4... 3-31
特别关注 更多>>
池州:经开区信用+监... 12-17
宣城:召开高频失信企... 7-15
蚌埠:推行“三书同达... 7-15
合肥:信易贷平台“政... 7-15
亳州市城市信用建设水... 7-2
马鞍山:信用城市 “... 6-27
淮南:以信用承诺嵌入... 6-27
宿州市召开“信用助企... 6-25
六安:裕安区交通运输... 6-25
铜陵:信用监管“硬手... 6-24
企业信用报告代替无违... 6-21
芜湖市率先推出“公积... 6-21
省总工会积极推行信用... 6-19
省药监局荣获2023... 6-19
宿州市持续推动“信用... 6-19
淮南:部门联动开展“... 6-19
宣城市发改委联合人民... 6-17
滁州市开展“6... 6-17
池州:市发展改革委以... 6-14
淮北:四举措助企业走... 6-13
联系我们  

 电  话:0551-62607458

 联系人:杨主任

 网  址:www.ahxz.org

 Q  Q:2675014825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红星路1号省委办公厅服务楼2楼


 
当前位置: 课题研究  
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布
日期:2013/12/23 9:07:11    来源:站内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3〕199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实力逐步增强,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

  (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的宣传引导,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

  (二)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由所在国有农(牧、渔、林)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与农民人数之和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四)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五)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行推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建立科学的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和动态监测机制,将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

  二、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

  (七)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是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客观要求,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提供信用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九)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的填报加强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信息。要运用年报信息开展监督管理、行政指导、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要建立年报信息抽查核查制度,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年报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将年报信息填报情况作为示范社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申报或申报信息不完整的,在动态监测中予以标注。

  三、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自愿联合组建,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加强研究、定期交流、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跟踪服务与指导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工商总局和农业部。

( 来源:农民日报 )



责任编辑:李小默
友情链接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民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环保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退役军人厅 省应急厅 省审计厅 省外办(省港澳办) 省国资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林业局 省医保局 省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人防办 省政府信访局 省乡村振兴局 省数据资源局 省参事室 省粮食和储备局 省能源局
省监狱管理局 省药监局 省发展研究中心 省贸促会 省社科院 省农科院 省地矿局
省供销社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 省煤田地质局 省税务局 省地震局 省烟草专卖局

版权所有:安徽乡镇网 安徽省新型城镇化乡镇发展论坛组委会 技术支持:优网营销 皖ICP备14019123号-6
电话:0551-62607456  工作QQ:1499535043
邮箱:ah2641001@163.co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红星路1号省委办公厅服务楼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