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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投诉监督|安徽乡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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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
日期:2012/8/15 10:25:46    来源:站内发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清洁工程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满足功能,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全省农村开展以生活垃圾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清洁工程,重点建立健全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带动和辐射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探索建立“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处理模式,强化小城镇的载体功能,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从2010到2014年,用5年的时间,按规划每年配套建设240个左右乡镇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开展乡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探索建立“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卫生保洁制度,在全省所有乡镇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实现农村环境卫生明显改善。

    (二)2010年,在皖北三市沿淮六县的乡镇和省“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示范镇中,按“一书两图”的要求,确定245个乡镇,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立健全“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卫生保洁制度,积极探索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重点建设:一是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二是添置垃圾运输设备。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按照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垃圾中转站按照人口数量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的规定,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镇,应按日垃圾转运量小于10吨的要求,建设垃圾中转站,配套相应的运输设备;人口在1-3万人的乡镇,应按日垃圾转运量10至25吨的要求,建设垃圾中转站,配套相应的运输设备;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乡镇,应按日垃圾转运量大于25吨的要求,建设1至2个垃圾中转站,配套相应的运输设备。按规划要求,原则上距市县垃圾填埋场30公里以内的乡镇,生活垃圾送市县垃圾填埋场处理;距市县垃圾填埋场30公里以外的乡镇,结合乡镇区位,合理规划建设垃圾处理厂,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各地具体建设标准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垃圾日产生量、乡镇道路状况等灵活处理,配套建设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市、县(区)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垃圾处理设施,编制县(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定乡镇垃圾处理方式,统筹城乡垃圾设施建设,推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向乡镇、农村延伸。乡镇做好“一书两图”(垃圾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说明书、现状图、规划图)的编制,根据人口规模、垃圾产生量,制定垃圾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说明书,确定建设内容、明确建设时序,绘制垃圾设施现状图,编制垃圾设施规划图,合理布局,在图纸上标明建设项目的位置、规模、完成时限。

  (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农村清洁工程是一项公共事业,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研究制定促进垃圾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拓宽建设融资渠道,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社会、群众为辅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垃圾设施建设,引导群众自觉改善人居环境。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农村实际,突出重点,防止“一刀切”、盲目攀比现象。城市和县城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周边乡镇生活垃圾的,宜采用“村收集、乡镇中转、市县集中处理”的模式,乡镇建设垃圾中转站;地理位置相对独立且运输成本高的山区,宜采用“村收集、镇(乡)处理”的模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统筹,多个乡镇联合建设垃圾处理场,实行区域垃圾集中处理。

  (四)经济适用,量力而行。垃圾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不同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卫生现状,立足现在,兼顾长远,按照减量化、资源化要求,合理选择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和技术, 不贪大求全;根据地理位置、发展需求,建设既经济、适用、环保,又符合当地特色,与整体建设风貌相协调的垃圾设施。

  (五)建管并重,提高效益。加快乡镇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小城镇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大对垃圾设施薄弱乡镇的配套建设;垃圾设施建设要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提高小城镇的综合竞争力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强对垃圾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使用年限和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降低垃圾运输处理成本。

  五、建设管理

  乡镇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要以规划为指导。垃圾中转站、处理厂等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垃圾压缩设备、处理设备、运输车辆等,应集中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就地就近、优质适用、降低成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省企业生产或经销的相关产品。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要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乡镇要加强对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的管理,严把工程质量,抓好施工安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技术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及时组织验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乡镇的技术指导和督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复验,并将抽查或复验结果及时通报全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六、资金规模与筹集

    (一)2010—2014年,乡镇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总投资15亿元,每年投入约3亿元。按照省财政分担70%比例,平均每年安排2.1亿元,市、县财政配套30%比例,平均每年安排0.9亿元。省级资金重点支持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和运输车辆购置。

    (二)对镇、乡、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镇、乡、村垃圾治理工作。

    (三)市、县政府发挥市场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乡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乡镇生活垃圾设施,整治农村环境卫生,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小城镇建设质量,扩大内需,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农村清洁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好这项工作。为保证农村清洁工程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加强工作检查指导,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农村清洁工程工作,由各市、县(区)政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市、县(区)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落实配套资金、建设用地,抓好垃圾处理场建设,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等。

  (三)部门协作,加强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农村清洁工程督查制度,根据乡镇编制的“一书两图”的内容,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各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典型,查找问题。对领导重视,配套资金落实,垃圾设施建设速度快、质量好的,给予表彰,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下年度安排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加大宣传,形成氛围。各地要把农村清洁工程与爱国卫生运动、文明村镇创建等工作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要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全民的村容整洁意识,推动农村清洁工程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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