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站        省人大        省政协       省政府
网站首页 投诉监督 视频关注 乡镇风采 乡镇动态 重点联系乡镇 乡镇旅游 文件发布下载
特色产业 安徽新农村 新型城镇化 课题研究 建设美好安徽 领导专栏 研究会动态 关于我们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投诉监督|安徽乡镇网
当前日期: 2025年7月18日8时40分 星期五
站内搜索:
最新动态 更多>>
多所高校不再招收“专... 11-25
防疫短信自带核酸结果... 11-25
扫码就能领补贴?提示... 11-25
交三万元就能“抱团养... 11-25
揭开“外泌体化妆品”... 11-25
花8.88元买签名照... 11-25
7万元可考研“包过”... 11-25
多地网传“有人抢小孩... 11-25
花了十多万元 新房装... 6-18
安徽公布拖欠农民工工... 6-18
一月速成“瑜伽高级教... 6-18
上免费网课先交钱再拉... 6-18
花5万多文眉文唇“开... 6-18
小家联行、嗨客相继倒... 6-18
嗨客公寓管理公司失联... 6-18
手续不合规质量堪忧 ... 6-18
“文明郑州靠你我的共... 6-17
毛利率70%,3个月... 3-31
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 3-31
合肥韦博英语停课:4... 3-31
特别关注 更多>>
六安:共建信用乡村 ... 7-17
安庆:桐城市共筑诚信... 7-17
六安:行风建设与信用... 7-4
淮北:信用建设三举措... 7-4
淮南:“银税互动”激... 7-4
安庆:守护信用记录 ... 6-16
宿州:灵璧县信用建设... 6-16
宣城:泾县以信用监管... 5-30
合肥:构建环境信用评... 5-30
安庆:宿松县开展“助... 5-30
六安:叶集区念好“精... 4-28
马鞍山:实现全省首单... 4-28
六安:金寨县以“信用... 4-8
首届国际乡村发展创新... 3-31
淮北:开展2024年... 1-23
黄山:休宁县榆村乡信... 1-23
滁州:明光市以“信”... 12-23
蚌埠:高新区推进诚信... 12-23
池州:经开区信用+监... 12-17
宣城:召开高频失信企... 7-15
联系我们  

 电  话:0551-62607458

 联系人:杨主任

 网  址:www.ahxz.org

 Q  Q:2675014825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红星路1号省委办公厅服务楼2楼


 
当前位置: 投诉监督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8/20 9:55:17    来源:站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辖区内各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  理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各试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下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也要设立理赔管理办公室或理赔专家组,负责本县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管理工作。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政府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以及经办保险机构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理赔方案、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指导、监督下一级的理赔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理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保险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责任进行鉴定,对有异议的保险事故进行重新查勘和认定;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农作物损失进行灾情评估等。

    第六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理赔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报告理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理赔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第七条 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赔案时要积极主动,快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

    准确、合理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审理赔案时,依据保险合同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按保险理赔流程进行,同时应兼顾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养两业保险理赔流程等制度,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一经发生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详细登记报案情况。

    第十条 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及时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填报“出险通知书”(统保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代为出具)。

    理赔人员应查明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做好保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查勘记录表,做到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农业、畜牧、财政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保户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者直接向当地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进行二次查勘。

    第十二条 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查勘承办机构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等,并根据上述单证缮制赔案,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种植业保险,初次查勘时应针对不同种植作物,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本着定损先定责的原则,可先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第十四条 养殖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种植业保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双方协议确定赔偿责任、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养殖业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政策支持框架下,自行确定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第十六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帮助被保险人尽快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支付应严格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若出现成建制地级市发生整体绝收的特殊情况,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赔偿办法。

    第十八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处理预案,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灾害的施救工作。

    对于重大灾害赔案应尽早预付赔款,积极协助受灾地区抗灾施救,协调有关部门调运生产物资,帮助受灾农户恢复生产,降低损害程度。

    第十九条 农户投保农业生产经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应处理好农户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关系,优先赔付银行贷款,同时做好受灾农户种养两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第二十条 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逐级向县、市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重新查勘,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第四章  理赔标准

    第二十一条 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实行比例赔付。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三)分段计算。试点期间,按照各保险品种的不同生长期,分别确定该险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参考金额(附件1)。

    (四)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养殖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二)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理赔业务统计分析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各险种理赔业务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出险时间、灾因分析、理赔情况、理赔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重大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附件2),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理赔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地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对理赔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试点市及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非试点市能繁母猪保险理赔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分段赔付参考标准表

水 稻

返 青 期

分 蘖 期

孕 穗 期

成 熟 期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50%

150

60%

180

80%

240

100%

300

小 麦

苗 期

拔 节 期

抽穗扬花期

成 熟 期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40%

104

60%

156

80%

208

100%

260

油 菜

苗 期

蕾 苔 期

开 花 期

角果成熟期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50%

130

60%

156

80%

208

100%

260

玉 米

苗 期

拔 节 期

开 花 期

成 熟 期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40%

96

50%

120

80%

192

100%

240

棉 花

苗 期

蕾 期

花 期

花 铃 期

吐 絮 期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保险金额比例

元/亩

40%

120

50%

150

60%

180

80%

240

100%

300

友情链接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民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环保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退役军人厅 省应急厅 省审计厅 省外办(省港澳办) 省国资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广电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林业局 省医保局 省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人防办 省政府信访局 省乡村振兴局 省数据资源局 省参事室 省粮食和储备局 省能源局
省监狱管理局 省药监局 省发展研究中心 省贸促会 省社科院 省农科院 省地矿局
省供销社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 省煤田地质局 省税务局 省地震局 省烟草专卖局

版权所有:安徽乡镇网 安徽省新型城镇化乡镇发展论坛组委会 技术支持:优网营销 皖ICP备14019123号-6
电话:0551-62607456  工作QQ:1499535043
邮箱:ah2641001@163.co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红星路1号省委办公厅服务楼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