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郑某有批生猪被检测出“瘦肉精”成分,被禁止销售。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隐瞒事实真相,仍将该批猪委托屠宰,非法得利。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机关,以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评析】郑某明知其生猪含有“瘦肉精”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