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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增强边界意识和在矫意识,近日,定远县司法局桑涧司法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违规外出的行为提请给予警告。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6月15日,朱某某到县司法局报到后,未按规定时限到司法所报到,在明知人机不能分离的情况下,故意将定位手机留置家中,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警告。近日,朱某某再次违反管理规定,人机分离、未经请假私自外出。朱某某在入矫一个多月内,连续两次违反管理规定,明知故犯,情节严重,为严肃社区矫正监管纪律,司法所再次提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朱某某警告。司法所向朱某某宣读、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与矫正小组成员朱某某父亲进行了谈话,督促其父亲要明确自己作为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与义务,要督促朱某某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经过此次警告,朱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保证一定严格遵守监管规定,服从管理,好好改造,顺利回归社会。(沈云蕾) |